
要将自己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,一旦“公私混同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还要说明,如果老板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长期双向流水、高度混同,无法区分资金权属的,并不会构成“挪用资金罪”。那些刻意夸大“公私混同”风险、制造恐慌的论调,本质上是对司法政策的曲解。“公务员300万立案,民企3万立案”的说法,是混淆罪名、偷换概念的误导。《解释(二)》的核心价值,是打破“司法双轨制”,实现公有资产与民企资产的平等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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